PPP项目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不共同组建SPV公司.docx
文件大小: 19k
源码售价: 10 个金币 积分规则     积分充值
资源说明:PPP运作实务中,因PPP项目涉及投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和维护全过程,PPP项目采购人通常需要社会投资人除具体投资能力外,还需要社会投资具有相应的建设能力,为了找到合适的社会投资人来参与PPP项目,采购人在设计采购文件时一般允许具有投资能力的财务投资人与具有建设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如果由建筑施工企业与财务投资人组成联合体作为社会投资人进行投标并中标,通常是联合体全部成员与政府草签PPP框架协议,并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均作为股东组建PPP项目公司(根据规定是可以不成立项目公司,事实上都有成立项目公司,本文不考虑不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指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的一种模式,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在这种模式下,社会资本方通常需要具备投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和维护等多方面的能力。为了吸引合适的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建设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一旦联合体中标,它们会与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并共同设立SPV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实体),作为执行PPP项目的载体。 联合体成员是否必须共同组建SPV公司,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联合体各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成员必须成为SPV公司的股东。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政府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仅负责施工,无需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SPV公司由财务投资人和政府出资人共同组建。 2. 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分工,但在联合体协议中,建筑施工企业仅承担施工职责,不参股项目公司,只要政府未提出异议,这种安排也可被接受。 3. 联合体中标后,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SPV公司。 尽管如此,联合体成员的连带责任不能通过协议规避。即便不共同组建SPV公司,联合体成员仍需对政府承担连带责任。这表示,即使部分成员不直接参与SPV公司,其在项目中的法律责任不会消除。因此,政府有权在招标过程中限制联合体成员的退出,并设定SPV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以保障项目的稳定运行。 在“两招并一招”的情况下,即政府同时审查联合体的投资和施工能力,建筑施工企业不共同组建SPV公司,其作为中标社会投资人的身份并不因此消失。但建筑施工企业需确保符合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且不再需要通过单独的招标流程选取施工承包商。 PPP项目联合体成员是否共同组建SPV公司取决于采购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政府的同意,但无论何种形式,联合体成员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参与PPP项目时,需要权衡施工利润与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合理规划自身的角色和责任。同时,政府也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这些细节,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风险控制。
本源码包内暂不包含可直接显示的源代码文件,请下载源码包。